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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您好,公司2015年4月9日发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其中平安汇通、长安基金分别以资管计划参与认购。当时公司没有披露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收到证监会审核意见后,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发布资管合同以及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市场投资者才了解到产品委托人。请问初次预案时为何不披露委托人信息?证监会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要披露认购合同或者委托人信息?

2024-08-26 17:32:37

东方通 (300379): 回答:您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谢谢关注。

2024-08-28 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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