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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请问董秘,相隔三天,由无重大分歧到给出无法表示意见,南辕北辙,触发退市条件,上市公司自身有无责任?突然的审计意见反转导致退市,继而导致财政部下属amc国有资产流失,股东该找哪一级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导致的公司失去上市公司地位,国有资产流失,信达同达管理层要不要付法律责任?退市可以一退了之?尸位素餐不管了吗?公告前后反转,结论从无重大分歧到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流程中间是否有违法行为?

2024-04-25 16:06:38

*ST同达 (600647): 回答: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谢谢关注!

2024-04-25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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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以沪府财贸(92)第148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新亚快餐公司改制为‘上海新亚快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于1991年7月27日批准成立。1992年5月15日,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并于1993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7年4月,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受让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及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法人股,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占总股本41.8%)。2000年8月,因本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5,000万元借款,担保方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237万股抵偿本公司所欠5,000万元借款,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同意接收,并于2000年8月17日办理过户手续,至此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2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0%,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04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协议受让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237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1.80%,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01年4月,经本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名称由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商品销售。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405-241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
主营收入
116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