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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持股证明等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如果只是查询股东总数的话,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查到?

2023-01-03 09:00:43

格林达 (603931):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你好,公司股东人数请关注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谢谢。

2023-01-03 0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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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

法定名称: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是杭州格林达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7日;2017年8月24日,公司更名为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从事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注册地址
浙江省萧山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萧山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主营收入
1707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