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拟更改为:……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决议通过”,现大股东已持有27%股份,小股东剩余不到73%股份低于3/4表决权,意味着现大股东否决决议而所有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决议都不能通过?此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及证劵法规定?
2020-03-24 19:32:37
*ST深天 (000023):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上市公司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在法定绝对多数即“三分之二以上”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相关法律未禁止上市公司就特定事项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章程中本条款将表决比例提高到四分之三以上,进一步增加了于恶意收购时期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过的严格性,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提高表决比例也在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情况下,提高恶意收购事项决议通过的难度,从而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相对稳定性,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致力于营造良好且稳定的经营管理环境,做出更好的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感谢您的关注。
2020-04-09 08:28:12
*ST深天最新互动问答
- 公司为何不回复投资者关于章程更改提问?
2020-04-09 08:28:30
- 请问公司关联什么医疗器械,参股哪些医疗公司。请回复一下。谢谢
2020-04-09 08:28:56
- 章程修正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851-86154212),公司在深圳办公,为何电话是贵州的电话?
2020-03-25 14:30:09
- 董秘您好,想请问一下贵公司是否正式设立了财务共享中心(不包含计划或者建设中)。如果设立了财务共享中心请问是在哪一年哪一月正式设立的。谢谢!
2020-03-24 16:00:18
- 董秘您好,请问公司是否正式设立了财务共享中心并投入运营,如果有请问是在哪一年哪一月正式设立的。谢谢!
2020-03-24 15: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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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1984年11月16日,公司前身深圳市建筑工业公司成立。
经营范围: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及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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