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停板|龙虎榜|牛散|股东人数
您的位置:特特股 > *ST深天 > 互动
网友提问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拟更改为:……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决议通过”,现大股东已持有27%股份,小股东剩余不到73%股份低于3/4表决权,意味着现大股东否决决议而所有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决议都不能通过?此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及证劵法规定?

2020-03-24 19:32:37

*ST深天 (000023):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上市公司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在法定绝对多数即“三分之二以上”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相关法律未禁止上市公司就特定事项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章程中本条款将表决比例提高到四分之三以上,进一步增加了于恶意收购时期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过的严格性,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提高表决比例也在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情况下,提高恶意收购事项决议通过的难度,从而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相对稳定性,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致力于营造良好且稳定的经营管理环境,做出更好的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感谢您的关注。

2020-04-09 08:28:12

*ST深天龙虎榜   *ST深天大宗交易 *ST深天股东人数 *ST深天互动平台
*ST深天财务分析 *ST深天主营收入构成 *ST深天流通股东 *ST深天十大股东

*ST深天

法定名称: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1984年11月16日,公司前身深圳市建筑工业公司成立。
经营范围: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及物业管理。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26楼1号
主营收入
40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