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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据〔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规定第二条明确,履约能力分析是承诺可实现性论证分析的关键内容,由承诺人中国化工作出并公开披露,并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核查确认为相关承诺事项。而公司却认定是由上市公司作出,两者相违背。 公司是否歪曲监管法规,篡改承诺内容以规避承诺人法定义务?请正面回答

2025-06-03 09:30:54

安道麦A (000553): 回答:
www.tetegu.com

2025-06-09 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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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

法定名称: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国营湖北省沙市农药厂,始建于1958年。1992年8月,湖北省体改委等部门批准原企业改组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湖北省首家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大型国营工业企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公司于1993年10月至11月30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1993年12月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经营范围:
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
主营收入
72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