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按照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要求,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指引(第二条)所规定的承诺内容可实现性的保证措施,由承诺人作出而非上市公司。公司却认为由上市公司作出有何依据?是否与监管法规相冲突?导致误导性陈述?
2025-08-26 08: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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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
法定名称: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国营湖北省沙市农药厂,始建于1958年。1992年8月,湖北省体改委等部门批准原企业改组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湖北省首家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大型国营工业企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公司于1993年10月至11月30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1993年12月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经营范围:
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
主营收入72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