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在本平台多次回复投资者,沙隆达重组报告书中的履约能力分析是由上市公司作出,或由公司作出。请问,上市公司和公司是否同一表述?如有不同请详细区分说明。否则,投资者将视为相同主体,并作为投资决策信息依据。
2025-12-08 08:57:57
安道麦A最新互动问答
- 公司2025年4月29日在本平台首次披露信息"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目前该信息是否仍然真实,有效?
2025-12-08 08:41:10
- 公司曾经在本平台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该信息内容,是否仍然是公司的真实表述?
2025-12-08 08:41:10
- 请问,沙隆达重组期间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书中,明确履约能力分析和履约风险及对策等内容是属于彼时《指引4号》第二,三条所规定的法定承诺内容,指定由承诺人中国化工出具。但与公司所披露信息(由上市公司出具)相互矛盾,是否存在独立财务顾问错误地将上市公司分析内容当作承诺人的内容,而作出误导性结论。请公司立即进行调查,澄清说明。
2025-12-08 08: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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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A
法定名称: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国营湖北省沙市农药厂,始建于1958年。1992年8月,湖北省体改委等部门批准原企业改组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湖北省首家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大型国营工业企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公司于1993年10月至11月30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1993年12月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经营范围:
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
主营收入72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