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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确保所有投资者(而不仅是股东)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贵公司10/17提出“如您作为公司股东需要查阅股东人数等信息,可以向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持股数量等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明显违反该规定。

2025-10-23 18:48:43

甘化科工 (000576): 回答:
www.tetegu.com

2025-10-24 15: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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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

法定名称: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系由江门甘蔗化工厂、广东省糖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和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四家单位发起,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粤股审(1992)102号文]批准于1992年12月28日成立。199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发审字(1994)25号文]批准向社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并于1994年9月7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营范围:
LED产业、生化产业和纸张贸易;军工业务。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6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62号
主营收入
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