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承诺的承继】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请问原实控人承诺为何在收购报告书没有明确,原承诺做何处理?
2026-01-15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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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
法定名称: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是广西虎威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西虎威于1996年9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1996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
经营范围:
商业运营管理业务、物业租赁业务以及住宅、商住尾盘销售业务。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路230号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主营收入622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