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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请问,公司4月1号披露了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但4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议案,4月6号才披露董事会决议,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独立董事没有参与的情况下,4月1日披露的公告就说全体董事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完整,把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直接跳过吗?公司4月6日又披露起诉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诉讼案,是不是现在谁监督公司,决策时就要跳过谁,或者起诉谁?对公司有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制度在还能起作用吗?

2021-04-06 20:28:32

皖通科技 (002331): 回答:您好,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谢谢!

2021-04-13 1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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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

法定名称: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2日,2007年5月整体变更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401001006998号的。
经营范围:
交通信息化建设领域的信息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业务。嵌入软件式微波混合集成电路、微波混合集成电路及雷达相关整机、系统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与服务。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
主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