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贵司上海科创总部项目在解放日报等媒体以“向天向地要空间”为题进行宣传,其中电力工程成果被重点展示。然而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项成果的获取方式系“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请问:
1. 将司法认定的“失信”成果用于企业形象宣传,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原则?
2. 该宣传是否披露了背后的法律纠纷与司法定性?如未披露,是否误导了公众与投资者?
请正面回应。
2026-06-03 1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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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6: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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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前身淄博蓝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鲁府淄字[2002]1770号和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淄外经贸外资准字[2002]96号批准,由齐鲁增塑剂与香港中轩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422号批准,由淄博蓝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工商注册号为370000400004566。
经营范围:
心脑血管业务、健康防护业务及急救护理业务。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
主营收入16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