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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您好!年报P129披露,报告期末将“哈尔滨市职工创新补助资金” 80,000.00元等三项政府补助列报在“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项目中。 请问:这样列报的考虑及依据? 谢谢!

2021-07-23 16:51:26

哈空调 (600202):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上述提问公司已在2021年4月7日下午15:00~16:00通过“上证e互动之e访谈”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网上投资者说明会》给予了回答,相关公告详见2021年4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根据“关于印发《哈尔滨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我公司收到的职工创新补助资金80,000.00元,准备用于鼓励和支持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具有专门用途,所以列报在“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项目中;根据“哈尔滨市一线职工(劳模)岗位技能培训责任书”,我公司收到的哈尔滨市总工会培训补助费,准备用于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以及根据“关于领军人才梯队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到的市级重点和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准备用于领军人才梯队经费补助,收到的上述款项具有专门用途,所以列报在“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项目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政府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考虑到政府拨的这三笔款项,需要未来1-2年用此款项支付相关费用,收到的上述款项专款专用,具有专门用途,因目前尚未支付以上专用资金,我公司将以上款项列报在“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项目中,待未来1-2年用于支付相关费用。我们认为,我们是根据企业实际的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

2021-07-23 16: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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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

法定名称: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3月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哈股领办字(1993)7号文件批复,由哈尔滨空气调节机厂整体改制、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3年6月25日依法注册登记。
经营范围:
各种高、中、低压空冷器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嵩山路2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滇池街7号
主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