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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1、增持主体是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而10月12日股东大会回避的只有控股股东这符合有关规定吗? 2、4月25号控股股东增持承诺:船山文化承诺若无法如期履行完毕增持承诺,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未切实履行承诺的一切后果外,将向上市公司实施 1,000 万元的现金赔付。公开承诺是一种契约且有违约条款,所以控股股东10月25号前不增持已属违约,应该按违约条款处罚。 3、9月18日的董、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都是非法的 是这样吗?

2020-10-16 15:07:48

鑫科材料 (600255):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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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

法定名称: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7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37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3000万股。
经营范围:
高性能、高精度铜合金板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安路88号
主营收入
27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