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在回复中称长电参股系‘发挥协同优势’。请明确: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框架下,判断一项业务安排是‘协同’还是‘竞争’的法律或监管依据是什么?若33%参股同一资产、面向同一市场、分取同一利润被认定为‘协同’,那控股上市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同业’边界在哪里?就在这1%里?按你们的逻辑:控股才竞争、参股是协同,那是不是只要不超过33.99%,无论多大规模、多大利润分流,都永远不算同业竞争?
2026-06-15 15:39:19
三峡能源最新互动问答
- “无相关表述”不能代替“无相关义务”。承诺函未定义量化标准,已违反证监会关于承诺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的规定。请直接回答:重大不利影响的量化标准是什么?若无法提供,请确认该条款是否已丧失约束力。‘无相关表述’不能回避核心问题,一份没有界定标准、无法衡量是否触发的承诺,不具备约束效力,也难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正视问题,而非依靠文字话术规避责任。”
2026-06-15 15:39:19
- 证监会反复强调同业竞争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
请问:同一集团下、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新能源项目、共享资源、共同分利,仅因持股33%不控股,甚至到33.9999%就完全不构成竞争、只算协同,
这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请给出具体论证与监管依据。
2026-06-15 15:39:19
- 承诺要求的事前通知、优先受让流程,发生在项目投资决策之前。现有公告仅披露了投资决策结果,未包含上述前置流程的任何信息。
请请问:投资者是否有权核验该前置流程是否真实履行?如有,通过什么官方途径可以查询?如无,请说明一个无法被核验、无法被追溯的“内部流程”,投资者应如何相信它确实存在?
2026-06-15 1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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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
法定名称: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是国资委管理的唯一一家国有大型水利投资企业。其前身为1980年11月经水利部批准成立的"水利部水利工程综合经营公司"。1985年9月6日,中国三峡经济开发公司并入后,经原水利电力部批准改组为"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1991年12月更名为"中国江河水利水电开发公司";1997年12月22日,为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水利部(水人教[1997]511号)文件批准更名改建为"中水投"。1998年11月中水投与水利部脱钩、移交原中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2003年4月纳入国资委管理。
经营范围:
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粮市街2号院成大中心5号楼
主营收入694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