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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贵司大股东重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已经严重违法,请问贵司是否有向越光律师所及破产法院反馈。

2022-03-16 14:48:55

会稽山 (601579):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精功集团管理人回复如下:“2020年3月12日,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重整受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出具裁定明确,鉴于精功集团重整事项推进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重整工作严重受限,无法在受理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止。”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对公司关注于支持!

2022-03-16 14: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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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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