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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电池销售及制造”解释为“系统集成配套”,刻意模糊“集成配套部件”与“独立商品”的本质区别。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若电池销售业务营收占比达10%以上或构成重大合同,须予披露。若电池仅为配套模块,其价值本已计入集成产品,为何以前不需新增销售制造范围?若为可独立销售商品(如储能电池模块),则“配套”表述涉嫌误导,掩盖业务性质实质变更,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原则。请立即澄清业务实质及营收影响

2026-03-23 15:32:33

震有科技 (688418):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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