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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董秘您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请公司说明: 就“不存在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回购条款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这一结论,公司或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是否取得了受让方及其出资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如无代持承诺函、无抽屉协议确认函)?如有,请说明文件类型及出具主体;如未取得书面确认,仅依据受让方口头说明或协议中的概括性陈述,请如实说明

2026-11-06 17: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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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4日。
经营范围:
智能生产线的规划、研发、设计、装配、调试集成、销售、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等。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主营收入
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