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秘你好:在回答投资者提问说“公司原利润分配预案虽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考虑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导向,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议,重新修改了利润分配预案,虽然本次修改的议案通过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请问:尚未实施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就有权修改吗?请回答法律依据是什么?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导向是法律依据吗?
2017-04-25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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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说,“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a、b事项都必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来通过。a事项获得通过是实施b事项的前提条件,a、b事项如果同时获得通过,才能执行b事项。如果a事项未获通过,b事项即使通过也不能实施,那就将继续执行原来的分配方案。”请公司仔细阅读公司有关公告,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中提示只有b事项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来通过?且上述其他答复未有公告说明?
2017-05-19 17:05:00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原<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称,“公司基于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导向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请问,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基于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导向的高度重视”重要,还是依法(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重要?
2017-05-19 17:06:00
- 公司在回答有关股东大会决议随便更改的问题上纯粹是狡辩。证监会针对高送转的监管不是一二天的事情,在4月14号股东大会提示公告时完全可以提出修改方案,偏偏在14号投票通过以后的周末再提修改分配方案,明显是欺骗玩弄投资者的行为。公司至少要赔偿17号以后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017-05-19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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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由成立于1993年7月17日的深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整体变更设立,注册号为440307103755502。
经营范围:
光伏的消费类产品及工业化应用,业务涵盖光伏照明产品研产销、光伏电站EPC业务及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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