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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邸淑兵在当选前曾在同仁堂(集团)任总经理助理兼经济运行部部长。请问2019年3月22日聘任邸淑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现在大股东不仅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还控制了经营管理层,请问这种管理架构是否构成了大股东的不当控制?是否侵犯中小股东权利、不利于公司规范治理?

2021-03-05 16:50:39

同仁堂 (600085):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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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16: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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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

法定名称: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发(1997)11号批复批准,由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7年5月29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1997年6月18日成立,并于1997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
经营范围:
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2号
主营收入
837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