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时限涵盖了从立案、调查、告知到最终作出决定的整个普通程序,因此事先告知书下达后的具体决策时间包含在此90天内,且无单独规定。特殊程序的影响: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需组织听证,这会延长内部决策时间,但仍受90日总时限约束。请问公司90天已过,公司有没有向湖北证监局询问情况
2026-04-23 17: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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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由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厂、湖北省第一轻工包装公司、京山县呢绒服装厂共同发起,1993年2月26日经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3]15号文批准组建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96号文和证监发字[1998]97号文批准,公司于1998年5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5500万社会公众股,总股本增至205,880,888股。
经营范围:
光伏智能装备业务、包装智能装备业务。
注册地址湖北省京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轻机工业园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22号京山轻机工业园
主营收入9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