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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其中有现场“出示”证件和到“办公地点”的描述吗?“索取资料”又怎么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提供的持股证明就变样了而不能证明股东身份了吗?请董秘回答。

2021-01-12 18:01:54

天山铝业 (002532): 回答:
www.tetegu.com

2021-01-13 13: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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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

法定名称: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系2008年12月经(浙外经贸资函[2008]846号)批准,由浙江新界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原铝、铝深加工产品及材料、预焙阳极、高纯铝、氧化铝的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办公地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主营收入
8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