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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董秘你好!贵司在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中,“(四)标的股权交割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这条最后提到“甲方应当在收到定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被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解押手续”,这里上市公司(也即光洋股份)是否应该为“标的公司(也即光洋控股)”?

2019-01-19 11:59:00

光洋股份 (002708): 回答:
www.tetegu.com

2019-01-21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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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股份

法定名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2011年1月20日,常州市光洋轴承有限公司股东光洋控股、程上楠、朱雪英、当代科技、德睿亨风、信德投资、程上柏、吴进华、汤伟庆、张湘文签订,常州市光洋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工商注册号为320407000008586。
经营范围:
汽车精密轴承、汽车同步器、行星排研发、电子线路板、电子元器件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主营收入
6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