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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董秘一直强调18年股权激励合法性,但是对投资者是否有合理性?18年办法与14、16、20不同之处放弃一直沿用以基准年净利润(单一选项)变更为以上一年营收或净利润(多选)为基准。17年净利润1.8,18年为1.1,如果沿用原有办法是不具备行权条件,但是增加或有选项,以17年营收为基准18年增长5%以上,复合条件。请解释18年变更的原因?是否利用公司未来业绩变化内部信息制定有利于高管但损害投资者办法?

2021-03-31 11:30:12

数字政通 (300075):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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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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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

法定名称: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改制变更设立。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9位自然人股东出资30万元,于2001年11月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名称为北京数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更名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专业智慧城市应用软件的开发和销售,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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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