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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如果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其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请问此条规定对二股东有没有约束力?

2016-12-07 16:31:00

鸿特科技 (300176): 回答:
www.tetegu.com

2016-12-08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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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科技

法定名称: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2009年10月8日,肇庆鸿特原股东万和集团、南方电缆、金岸公司、曜丰经贸和顺德中大作为发起人签署了,约定以肇庆鸿特截至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91,515,270.04元人民币,按照1:0.7212的比例折合成6,600万股股本,发起设立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和销售用于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及底盘制造的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及其总成。
注册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
办公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
主营收入
4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