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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如果控股股东签订的协议与上市公司有关,并且该协议的内容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那么控股股东有义务进行告知与披露。环能德美和达渡资产在协议中约定,达渡资产应履行积极为环能德美的PPP、BOT项目争取低成本配套融资和向上市公司推荐并促进相关PPP、BOT项目签约落地的承诺。这说明此协议与上市公司有关。 公司未及时披露,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对此有何看法?

2018-06-09 20:44:00

中建环能 (300425): 回答:
www.tetegu.com

2018-06-11 1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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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

法定名称: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系成立于2002年5月24日的成都环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22日更名为四川德美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31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磁分离水体净化专业设备和离心机设备的生产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基于磁分离水体净化技术的专业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总包服务。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主营收入
2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