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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请问公司公告的两款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产品所具有的检测时间特点,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判断和意见?如有,请公司明示。如没有,公司的2020-009号公告,是否符合上述规则的“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的要求?

2020-02-04 21:45:38

美康生物 (300439): 回答:
www.tetegu.com

2020-02-05 12: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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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生物

法定名称: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2日,2011年12月21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体外诊断产品的代理业务,并提供第三方医学诊断服务。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南路29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达南路1228号
主营收入
3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