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特特股 > 建工修复 > 互动
网友提问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规定了矿区修复时限为闭坑后2年内,且确定了生态修复费用强制提取且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这些新的规定保障了生态修复费用,极大降低了生态修复公司回款的风险,预计矿区修复需求将加速释放。贵司是否在未来投标的项目中向矿区生态修复类项目有所侧重?

2026-05-26 15:43:19

建工修复 (300958): 回答:
www.tetegu.com

2026-06-12 15:00:05

建工修复龙虎榜   建工修复大宗交易 建工修复股东人数 建工修复互动平台
建工修复财务分析 建工修复主营收入构成 建工修复流通股东 建工修复十大股东

建工修复

法定名称: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9日。
经营范围:
提供环境修复综合服务,主要包括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等。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
主营收入
87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