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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披露重大事件和时间的规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增发对象属于重大事件,增发对象应披露,至今未披露,只披露了增发资金存管事宜,存管尚需披露,对象更应披露。涉嫌违反披露办法,建议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既然增发对象决议已形成,符合披露要求,建议应予以披露。

2021-05-13 12:37:08

古越龙山 (600059):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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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12: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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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

法定名称: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23号文批准,由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于1997年5月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营范围:
黄酒的制造、销售及研发,生产黄酒原酒、黄酒瓶装酒及少量果酒、白酒等。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
主营收入
5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