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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董秘您好,根据贵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答复:“营业执照内容部分相同并不必然构成同业竞争”,明显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符,另外,防止同业竞争只是上海文广重组时承诺条件之部分,另一部分为“统一上市平台”,如果持续将优质资产另行上市,仍然有违承诺,请予解释,谢谢。

2022-05-20 17:34:08

东方明珠 (600637):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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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7: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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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

法定名称: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1992年6月1日,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第382号批准,改制为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于199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
影视剧制作与发行、媒资内容版权经营与分销、新媒体渠道与平台运营(数字付费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网络视频、手机电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新媒体广告、游戏娱乐、电视购物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主营收入
1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