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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每月应公告回购情况,贵公司是否涉嫌信息批露违规行为?

2021-05-21 15:14:32

国芳集团 (601086):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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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15: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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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芳集团

法定名称: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2日。
经营范围:
以百货业为主,超市、电器为辅的连锁零售业务。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主营收入
2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