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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做到了吗?

2016-10-18 10:02:00

中钢天源 (002057): 回答:
www.tetegu.com

2016-11-08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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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

法定名称: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系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121号文批准,由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作为主要发起人,并与安徽恒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北京金泰宇财务咨询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经营范围:
工业原料业务、金属制品业务、电子元件业务、装备业务和专业技术服务业务。
注册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
主营收入
7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