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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请问黄丙娣如何看待:鸿源房地产已偿还借款本息共412,468,975.75元。远超过实际借入金额,反诉原告反而是对方倒欠鸿源公司213,985,775.75元。

2022-08-10 08:41:05

广东明珠 (600382):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源房地产”)于2016 年12月5日签订的共同合作开发“鸿贵园”(Ⅰ区、Ⅱ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HYFDC2016.12.05 1)、于2019年2月1日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HYFDC2016.12.05 1)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HYFDC2016.12.05 1)之补充协议二》,前述合作合同已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根据签署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鸿源房地产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归还置地公司合作投资款588,5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相关款项。 2016年12月6日起至今,置地公司向鸿源房地产借出资金618,500,000元,收回本金30,000,000元,未收回本金余额588,500,000 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3月9日,置地公司按《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应收利息537,146,607. 79元,已收利息 410,428,893.90元,应收未收利息126,717,713.89元。《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已成立生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款项为借款本金及合同履约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置地公司的主张具有合同及法律之依据。 鸿源房地产反诉要求置地公司返还213,985,775.75元给鸿源房地产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鸿源房地产向置地公司借款后有一部分是其自主将该借款用于其他项目的还款,属于其对借款用途的自主决策行为,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但鸿源房地产在反诉中又主张将用于其他项目的还款抵扣置地公司借予它的本金,结果是鸿源房地产清偿了其对其他主体的借款,又无需归还置地公司的相应借款,鸿源房地产的反诉主张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诉讼之前,鸿源房地产多次主动与置地公司协商抵债和解事宜,从未否认过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并分别向置地公司出具《商榷函》《还款计划》《复函》《关于<抵债协议>的函》,确认尚欠置地公司借款本息660,378,300元。其中本金为588,500,000元,与置地公司本诉主张的本金数额一致。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理解。谢谢!

2022-08-10 0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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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18日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3]61号”批准由原广东明珠球阀集团公司改组为广东明珠球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5月14日更名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89号文核准,公司于2001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经营范围:
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
注册地址
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
主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