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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原文表示“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贵公司董事会又大股东杉杉集团控制,在贵公司股价长期,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且贵公司大股东债务违约的情况,贵公司大股东于2024年11月26日成立了上海具象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请问贵公司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了第四条的规定?

2024-12-11 17:37:30

杉杉股份 (600884): 回答:
www.tetegu.com

2024-12-11 17: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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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

法定名称: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27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甬体改(1992)27号文批准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制试点企业,于1992年12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1996年1月30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并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和电解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801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
主营收入
5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