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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您好,公司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2022-05-20 13:06:00

徕木股份 (603633):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8条(五)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三)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章程》中第一百八十一条(四)规定“3.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6.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金额为2,555.96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7.69%。因此,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感谢您的关注。

2022-05-20 1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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徕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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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2003年3月12日,自然人方培教、刘文化和朱新爱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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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以连接器和屏蔽罩为主的精密电子元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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