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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贵公司在2025年8月20日前会应投资者提问公布旬末时点的股东人数,而在2025年9月5日贵公司提出:“您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证券部发送您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我们核对您的股东身份无误后将按照您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目前贵公司的该项做法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原则?

2025-10-10 16:10:32

中创物流 (603967):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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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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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

法定名称: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青岛中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成立。
经营范围:
主营综合性现代物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参与主体提供基于国内沿海港口集装箱及干散货等多种货物贸易的一站式跨境综合物流服务。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23层
主营收入
2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