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也进一步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持续性要求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贵公司在8/20之后仅向股东提供,显示公平,且未保持相应的持续性
2025-10-22 15:33:12
中创物流最新互动问答
- 请问董秘,最近中欧北极航线成功通航,且未来随着温度上升,适航时间变长。公司在这方面有何战略规划和布局?比如西欧支线业务和当地物流服务?
2025-10-17 15:32:43
- 请问首条开通的中欧北极快航航线对公司前景有没大帮助
2025-10-17 15:32:43
- 公司股东人数的多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对公司的热情,可以作为投资者买卖股的一个重根参考因素,该信息如果仅对其股东公开,对其他投资者封锁,不但显失公平,还有提供内幕信息的嫌疑。请公司咨询相关律师后,慎重回复?
2025-10-15 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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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
法定名称: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青岛中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成立。
经营范围:
主营综合性现代物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参与主体提供基于国内沿海港口集装箱及干散货等多种货物贸易的一站式跨境综合物流服务。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23层
主营收入217500

